南京拟修订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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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修订湿地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5-06-30 09:24:04

本报讯(通讯员 宁人宣 记者 陶睿)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有着“地球之肾”的美誉。6月26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为保护“地球之肾”提供了南京方案。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数据显示,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为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南京于2013年制定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14年2月2日起施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南京现行的《条例》有些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为确保与上位法相衔接,做到法制统一,亟需通过对《条例》的修改完善,让其更好地为南京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有效的法治保障。

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湿地的概念和范围的调整、保护湿地机制的提升、湿地资源保护制度的完善、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的优化以及湿地修复的具体要求等方面都有所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和公布主体,以及纳入名录管理的一般湿地的条件。结合南京的实际管理情况,对一般湿地中秦淮河与马汊河湿地的名录、范围及其调整,可以进行重点管理。同时还将进一步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拟规定占用一般湿地的条件,严格控制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

结合南京湿地修复的成熟经验,《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湿地修复”章节,对一般湿地修复的要求予以细化规范,便于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将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拟对湿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的职责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