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试用期怀孕被无故辞退,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6-30 09:28:54
律师您好:
我2024年12月7日入职现在的单位,2025年1月10日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从2024年12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我的岗位是前台。2025年3月2日,单位统一体检时,发现我怀孕一个半月。3月5日收到单位辞退通知,通知称我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想问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现在的工作不好找,我能不能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镇江 王女士
王女士您好:
首先恭喜您成为准妈妈!
您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从以上的这些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也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关键是:1.单位录用您是否已经明确告知您录用的条件,2.单位是否能够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您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单位在您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您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在本单位适用的前台岗位的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等,并且提供翔实的证据如日常工作表现证明、考核记录、考勤记录等等,证明您日常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确实与此条件不相符,单位并非因您怀孕而解除,则单位的解除是依法行使自己的用人管理权,不违法;反之,如果单位在您入职时没有明确告知您录用条件,现在又以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单位未能履行举证义务证明您的日常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是违法解除,您可以依法维权。
二、如果单位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后的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您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工会或第三方申请协商调解。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也不愿意调解的,还可以收集好证据如劳动合同、日常工作良好的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依据该规定,您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需要提醒您注意维权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您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权。
王女士,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顺祝安康。
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 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