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产假待遇并调整岗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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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产假待遇并调整岗位,违法!

发布时间:2025-07-14 09:51:46

扬州市民孙女士于2021年5月入职某咨询公司在扬州从事文员工作,该咨询公司按规定为孙女士缴纳了“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后来,孙女士于2022年9月生育产子,于是向公司请求休产假,共计休假158天。产假前,孙女士月平均工资为4700余元,但在孙女士为期5个多月的产假期间,这家咨询公司仅向孙女士发放了1.2万元工资,比应得的少了一半左右。考虑到要保住饭碗,孙女士只好选择忍气吞声。谁知复工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却与孙某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让她到外地工作,这让刚为人母的孙女士不能接受,多次与公司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1月,咨询公司向孙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孙女士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生育津贴报销的标准低于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本案中,这家咨询公司在孙女士休产假期间仅支付给她1.2万元,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孙女士支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虽然辩称生育津贴报销了7000余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仍需补足产假待遇差额。又因该公司还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欠发年休假未休工资等情况,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支付各类款项合计4.7万余元。这家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咨询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孙某3.6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孙女士有权按原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负责审理这起劳动纠纷案的法官认为,职工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此案作为一起先仲裁后诉讼最终调解结案的案件,在当今国家鼓励生育二胎的背景下,其典型意义在于,既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薪资待遇的发放,保障广大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体现对女职工的平等尊重和认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也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收入稳定,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不必因为生育子女而产生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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