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8-25 11:04:56
【基本案情】
徐某为某大学在校学生。2023年11月,徐某与某剧本杀工作室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从事剧本杀主持人工作,工资为2600元底薪和14%带本提成。此后,徐某工作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徐某以该工作室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其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徐某据此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工作室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工作室抗辩称徐某工作期间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用人单位知晓其为在校大学生身份并招用,工作过程中在校大学生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徐某虽系在校大学生,但其在该工作室工作并非学校安排的实习活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徐某亦已实际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该工作室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徐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该工作室支付徐某工资差额5200元和经济补偿金3000元。
【法官评析】
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依法享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其劳动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在校大学生并非以实习或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为目的,而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真实意图时,若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在校生身份仍予以招用,且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则应当依法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案通过明晰在校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既保障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又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共赢发展。
如皋市人民法院 王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