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此终止劳动合同,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5-08-25 11:05:13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24年5月2日,合同约定,李某岗位为检验,基本工资2500元/月。李某现职位为检验组组长,基本工资3000元/月。2024年4月1日,李某向某科技公司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原因系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当月23日,某科技公司向李某出示拟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显示,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系检验岗位,基本工资2500元/月,其他内容与本期劳动合同基本一致。当日,李某对岗位和工资提出异议,某科技公司未予理睬。次日,李某以拟续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工资与实际不符为由,被迫终止劳动合同。同日,某科技公司向李某书面明确,同意按照实际履行的岗位和工资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予以拒绝,某科技公司遂以劳动合同期满,李某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当月26日,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庭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未再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符合上述规定。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工资与实际不符时,李某提出异议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来,某科技公司及时纠正自身错误的行为,但李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作出拒绝与某科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表示。因此,应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李某个人原因不与某科技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李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现实中,确实存在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与实际不符的现象,比如劳动者担任部门负责人职务,劳动合同约定为管理岗位,劳动者每月工资8000元,劳动合同约定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之所以如此约定,主观臆断为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实现任意调岗和调薪的目的,其实该行为犹如掩耳盗铃,若涉及调岗调薪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此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并非“一句话的事”。上述案例中,李某遇到前述情形时,敢于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的行为,应予充分肯定和称赞,体现了勇于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魄力。但李某以劳动仲裁的方式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实乃意气用事。就某科技公司而言,该公司在李某对续签劳动合同涉及的岗位和工资提出异议时,及时纠正的行为,系维系和构建劳动关系,贯彻就业优先战略的体现,应当予以褒扬。在此,望广大劳动者能够理性处理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积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实现劳资共赢。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 周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