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简化操作流程致大量产品报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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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简化操作流程致大量产品报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发布时间:2025-09-15 10:59:37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张某入职某制造公司担任操作工,先后从事钎焊、抛光等工作。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过失或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员工擅自变更工作流程……”2018年7月3日,该公司发布《作业指导书》,载明:钎焊工艺参数为铜管接头焊接时间14秒,作业流程为准备物料、开气瓶、调气压、试焊、自检、首检、批生产、冷却、标识,根据自检要求对首件进行检验,并提交样品进行首检,确认合格后批量焊接;不合格品隔离报废。2019年5月14日,该公司对张某就该指导书进行培训,张某考核合格。

2022年起,张某开始从事接口座钎焊工序工作。3月28日,该公司现场巡查中发现张某进行钎焊作业时擅自缩短焊接时间至9秒,立即当场叫停生产。经核查,张某2022年3月累计完成3.6万只接口座,其中,1.2万只已用于成品并发往美国客户公司,客户公司以质量问题报废同批次所有成品,经技术鉴定为不合格作报废处理。

2022年4月21日,某制造公司以张某擅自变更工作流程和加工流程,导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造成经济损失计3.21万元,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在焊接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定,抢时间焊接,致所生产产品瑕疵予以报废,给某制造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某制造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系,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秩序性与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劳动者擅自变更工作流程,致使大量产品报废,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基于严明劳动纪律和规范生产秩序的目的,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人民法院支持。此案例明确了劳动纪律在维护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关键作用,促使企业不断完善纪律制度,强化管理。亦提醒劳动者,劳动纪律是职业操守底线。无视纪律肆意妄为,不仅损害企业利益,更砸了自己的“饭碗”。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祁纪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