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假工资怎么算?法官支招:这些“钱”别糊涂
发布时间:2025-09-22 10:57:58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1年3月7日入职某公司任资料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为税前6600元/月(含基本工资4200元、绩效工资2400元等)。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10日,孙某休产假,2022年8月3日住院生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公司转账孙某158天的生育津贴23051元、营养费1992元,合计25043元。公司扣除为孙某代缴的部分费用后,仅向孙某转账22161.34元。孙某认为其工资为6600元/月,产假158天应享受生育津贴34760元(6600元/月÷30天×158天)及营养费1992元,合计36752元,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足差额14590.66元。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和营养费,无需另行支付产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孙某入职公司后,公司为孙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孙某于2022年8月3日住院生产,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孙某产假前工资标准为6600元/月,该标准系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且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生育津贴应为34760元(6600元/月÷30×158天)、营养费为1992元,合计36752元。因公司仅向孙某支付生育津贴和营养费合计22161.34元,遂判决公司补足差额14590.6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评析】
随着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用人单位在生育津贴支付环节的合规性问题日益凸显,这给企业的用工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用人单位须补足差额。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替代工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降低,避免因生育导致生活质量下降而作出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处理生育津贴相关事宜时应当秉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水平,不得借故克扣或拖延支付生育津贴及差额,更不能违反《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补差”的法定要求,随意剥夺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权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吴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