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为农民工工资系上“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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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为农民工工资系上“安全带”

发布时间:2025-09-22 10:57:57

日前,扬州市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出台《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对象、存储方式、免缴减缴情形、违规处罚等内容,为农民工工资系上了“安全带”。

细则规定,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存储。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细则明确,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保证金比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细则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情形作出规定,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经人社部门审批后,由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施工现场和人社部门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单奕 木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