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由经营者承担用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5-10-13 12:05:37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李某进入某摄影店从事数码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后因摄影店拖欠2023年9月、10月的工资11425元,李某于2023年10月17日离职。2024年3月28日,该摄影店注销,经营者为崔某。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崔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体工商户系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个体工商户注销的,由其经营者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故李某主张崔某支付其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由于税收优惠力度大、注册与经营成本低等优势,个体工商户已然成为较为普遍的用工主体,比如摄影店、服装店等。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享有合法财产权及经营自主权。个体工商户系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提供劳动保护、支付经济补偿等。但有些个体工商户在遇到劳资纠纷时,却选择注销工商登记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注销工商登记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继续承担用工责任。本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责任主体,旨在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用工,自觉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利用工商登记注销程序的简便性,恶意逃避债务。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邱敏 王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