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引发劳动争议,员工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5-10-13 12:05:34
律师您好:
我于2020年7月入职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期间,公司从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7000元,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2022年7月,公司自称经营管理需要,将我安排到另一家互联网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的设备维护工作,但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7000元也由后一家互联网公司支付。现因经营效益下滑,公司口头通知我不用来上班,解除劳动关系。经了解,两家公司经营性质相同,工作地址均在同一幢办公楼内,两公司受同一个老板管理,管理人员和财务系统混同。我准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问: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计算经济补偿数额和标准的依据是什么?两家公司是否是关联公司?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南京孔先生
孔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司法实践,关联公司的认定需要综合股权控制、人事管理、业务关联及实质性控制等要素。针对您的情况,两公司存在以下关联特征:其一,两公司受同一老板(实际控制人)管理,符合“实质控制关系”认定标准;其二,管理人员混同,财务系统统一,构成业务与财务的实质性相同;其三,员工在同一经营场所内被交叉调配使用,形成用工混同。因此,关联公司以这种交叉、轮换方式使用劳动者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认定存在混同用工。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您先后在两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共计5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因此,您可主张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若后一家互联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则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10个月工资。
另外,关于混同用工情形下用人单位责任承担问题,参考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针对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相关规定,在两公司存在管理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及用工混同等典型特征,且您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符合“关联单位交替用工”构成要件情况下,您有权要求两公司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最后,您的情况反映出部分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普遍问题。建议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劳动关系证明链。同时,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混同用工引发法律问题。劳动监察部门亦应加强对关联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