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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待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10-20 09:38:28

律师您好:
我2022年7月入职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位从2025年1月起以经营困难为由经常拖欠工资,9月26日突然要求我在家待岗。我一家老小都靠我的工资生活,我待岗后单位每月只发我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的80%,扣除社保还剩下1000元左右,无法维持生活。请问律师我有哪些合法权益能够维护?我能向单位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南京 郑先生
郑先生您好:
律师非常同情您的遭遇,当前由于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部分企业希望职工回家待岗与单位共渡难关,待企业经营恢复正常后再回来工作。但是也有个别企业因为职工原来收入较高,试图通过职工待岗向其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等到一年左右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以降低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标准。
第一,对于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应分为两个阶段区别对待。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郑先生所在单位如果确实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歇业,对待岗职工自待岗之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个期间单位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是违反规定的。其次,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工作的待岗职工,单位可以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是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郑先生双边的社保和公积金。也就是说在待岗期间郑先生的实际到账工资(生活费)应是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在郑先生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范围内再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也是违反规定的。
第二,如果单位拖欠工资达到一定期限,郑先生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如果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在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可以延期支付。首先,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其次延期支付工资应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履行这两项义务后,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是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如果单位不遵守延期支付的程序和期限规定,属于恶意拖欠工资,郑先生可以书面通知单位限期支付,并可以向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分析,如果单位经营困难,安排职工待岗,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了生活费,承担了社保和公积金,职工不宜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拖欠工资超过法定的延期期限三十日,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单位不依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郑先生依法维权。如果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工作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正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