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法定假日加班不能用调休替代
发布时间:2025-10-27 09:28:43

律师您好:
我是某家居商场的销售人员,今年国庆节期间,公司安排我10月1日到3日都上班,说这几天是销售旺季,人手紧张。当时我想着能多挣点加班费,就同意了。可节后我问人事啥时候发加班费,人事却跟我说“国庆加班都给调休,3天班能换4天假,比发工资划算”,还说这是公司的统一规定,让我找时间补休。
我算了下,平时我月薪6000元,按加班费计算,10月1日到3日每天的加班费得有827元(6000÷21.75×3),3天下来能拿2400多元。但调休只能补回3天假,根本没法跟加班费比。我跟人事争辩,说国庆前3天是法定假日,不该只给调休,可人事坚持说“调休是公司福利,不想休也不能换钱”。我每天加班都挺累的,就想拿到该得的加班费,请问律师:公司用调休代替国庆法定假日加班费的做法合法吗?我能不能要求公司补发这3天的加班费?
连云港 张某
张师傅您好:
您遇到的国庆加班“只给调休不给加班费”问题,核心是要分清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加班的不同待遇——这也是很多劳动者容易混淆的点。结合您的情况,从法律规定和权益维护两方面为您分析:
首先,国庆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倍工资,不能用调休替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今年国庆节假期中,10月1日至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10月4日至7日属于休息日(调休而来)。公司安排您在10月1日至3日加班,依法必须支付3倍加班费,不能以“调休”为由拒绝;而若安排10月4日至7日加班,公司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2倍加班费”。
其次,公司“统一规定调休”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要求。即便公司内部有“法定假日加班给调休”的规定,该条款也因违反《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无效。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带薪休假时间,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加班,牺牲的是法定休息权利,这与休息日加班的性质不同,法律因此明确禁止用调休替代法定假日加班费。
最后,给您的维权建议:1.收集加班证据,包括国庆期间的考勤记录、工作排班表、销售业绩记录(证明实际提供劳动)、与人事关于加班费的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2.向公司提交书面《加班费支付申请》,明确要求按3倍工资标准补发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并附上法律依据;3.若公司拒绝支付,可向连云港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合法的加班报酬。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加班的待遇有明确法律区分,遇到“调休替代法定假日加班费”“只发2倍工资”等情况,要清楚这是对权益的侵害。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规范加班管理——法定假日加班的3倍工资是法律底线,不能用“调休福利”“公司规定”等理由规避,只有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才能让员工更有归属感。
连云港市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中心 郝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