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2件入选!最高院发布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1 10:05:02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有1件案例入选。截至2022年7月4日,最高法院共发布32批共185件指导案例,涉及民事、刑事、民事诉讼程序、行政与行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等,此次最高院集中公布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案例较为引人关注。
据了解,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将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公布和推广,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作为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指导性案例多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力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细化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请发放奖金的,有义务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防止用人单位借规章制度之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第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平等就业权纠纷中就业歧视行为,准确把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万森